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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职登记表“漏写”两段工作经历被解雇,员工怒索2N,构成欺诈吗?

作者:晟海律所 时间:2026-07-20 11:32:31

【案情介绍】

金某于2025310日入职上海某公司,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25310日至20263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,并约定:金某担任运营经理,试用期2个月。

金某于202531日填写并签署了应聘登记表,其中落款处载明: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各项内容和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均为真实有效,并同意贵公司就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调查;

若发现本人有任何隐瞒事实欺诈行为,贵公司有权对本人予以违纪辞退,贵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金某在该应聘登记表中填写20241月至同年8月工作单位为某酒店。

根据在案查明的事实,金某从某酒店离职后、入职公司之前,曾分别入职另外两家酒店,但该两节工作经历并未在登记表上如实填写。

2025422日,公司向金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载明:经背调发现,您所填写应聘登记表与您本人实际工作履历不符,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,直接导致公司的用人评估错误,也给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失……落款日期为2025418日。

金某最后工作至2025418日。金某申请仲裁,后诉至一审法院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,000元。

【争议焦点】

员工在应聘登记表中隐瞒部分工作经历,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?

一审判决:金某隐瞒工作经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

一审法院认为,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,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,用人单位有权予以知晓。

现金某在应聘登记表中隐瞒了部分酒店工作经历,导致公司未对金某做进一步的背景调查,直接影响了公司对于金某是否能予以录用的判断。

金某之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公司据此与金某解除劳动关系,并未构成违法解除,故金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,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,一审法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一审判决如下:对金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,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提起上诉:仅是漏写工作经历,不存在欺诈行为,公司解除合同违法

金某上诉理由:在填写应聘登记表时对于工作经历证明部分存在漏写过失,但学历证书、离职证明、体检证明、无犯罪记录证明均为真实有效,并同意单位就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调查。

从被通知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有足足9天给单位做背调,故并不存在欺诈行为,不足以被解除合同,仅是遗漏填写部分工作经历,单位理应给予经济赔偿金。

二审判决:金某隐瞒两段工作经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

二审法院认为,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,金某入职公司前已签署应聘登记表,承诺其填写内容属实,如有隐瞒,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
根据在案查明的事实,金某从某酒店离职后、入职公司之前,曾分别入职另外两家酒店,但该两节工作经历并未在登记表上如实填写,导致公司未对金某做进一步的背景调查。

亦影响公司对于金某是否能予以录用的判断,金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,合理有据,属于合法解除。

金某上诉要求获赔违法解除赔偿金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判决日期:202648

案号:(2026)沪02民终536


文章来源:劳动法库